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47号)

发布时间:2025-11-26 16:14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47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J2515754

产品名称:特价龙眼

问题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8月19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绿蕙果业山水印象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7号山水印象2栋113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8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检测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特价龙眼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18日,山水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即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特价龙眼共进购9公斤,进价9元/公斤,售价9.96元/公斤,共销售7.428公斤,货值金额73.76元,剩余特价龙眼为正常损耗。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特价龙眼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造成。

(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为73.76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本案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