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2025年49号)

发布时间:2025-11-28 09:21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202549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No:FJ2515659

食品名称:小红椒(辣椒)

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0644mg/kg,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名称:株洲市天元区每的超市(个体工商户)

住所: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1789号常青藤4栋105、106、107、108、10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8月19日,我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检测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小红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17日,山水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515659)显示,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0.0644mg/kg,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12月3日,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从业人员12人,证照齐全。该批次抽检的小红椒(辣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8日从长沙县黄兴镇通达蔬菜经营部进购的,共购进10公斤,进价5.8元/公斤,售价7.96元/公斤,共销售了5.496公斤(含抽检2.268公斤),剩余小红椒(辣椒)为正常损耗,货值金额79.6元。当事人提供该批次小红椒(辣椒)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快速检测报告复印件。提供该批次小红椒(辣椒)的送货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小红椒(辣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该超市购进把关不严,我局已责令该该超市立即整改,该超市已落实整改。

(四)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为79.6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