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53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5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NSTS SJ (2025) 334-149
产品名称:龙眼
问题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以及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25年9月3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头条水果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长江南路187号共和城3栋110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年9月5日,我局委托云天检测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抽取龙眼5.05千克。2025年10月15日,云天检测公司出具了龙眼的检验报告 (№: NSTS SJ (2025) 334-149),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实测值0.59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量实测值0.098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该店成立于2025年8月25日,经营面积约55平方米,店内工作人员3人,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店经营者于2025年9月3日11:35从微信群下单由鲜果盟配送到店一件龙眼,供应商为湖南龙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龙眼净重10千克,进货支付了130元,进购价为13元/千克,售价为17.6元/千克,货值金额176元。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不申请复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批次龙眼不合格原因超量、超范围用药,人为添加。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不足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本案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