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5年46号)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5年46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NSTS SJ(2025)337-97
产品名称:特级桂圆(龙眼)
问题项目:特级桂圆(龙眼)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绿色果然水果店
经营者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规划六区电厂新村一期兰馨苑2栋-10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该店成立于2023年6月14日,经营面积约65平方米,店内工作人员一共4人,以上4人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该店实际负责人陈攀于2025年9月5日17:33付款350元从长沙市雨花区优树水果商行购进2箱特级桂圆(龙眼),每箱净重21斤,进价8.3元/斤,售价10.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453.6元。
另查明,截至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提供了此批被抽检特级桂圆(龙眼)的付款截图(2025年9月5日17:33 付款350元给优树水果商行)、供应商长沙市雨花区优树水果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店门口张贴致歉召回书的照片。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货值金额不足5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本案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