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6年13号)

发布时间:2026-02-11 10:14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6年13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FJ2523668

产品名称:红菜苔(菜薹)

问题项目: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者名称:株洲市天元区晋湘超市湘水湾店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1号晋合湘水湾商业健身馆内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5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交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

被检批次红菜苔是2025119日,当事人从供货商沅江市南嘴镇强军蔬菜店进购,一共采购42公斤红菜苔,进价为12.5/公斤,进货共计525元。包含抽检部分,一共销售了37.939公斤,售价为21.96/公斤,销售金额为831.4元,剩余未售出的4.061公斤红菜苔分发给店员处理。20251130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J2523668),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采购的红菜苔镉项目超出食品安全标准最低限量,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主要原因在种植环节未对重金属土壤环境进行降解处理。

(四)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少,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改正,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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