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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洲 市 天 元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19)株天政复字第9号


申请人:穆**,女,身份证号:*****,住湖南省长沙市****栋。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下属单位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告知书》(株高劳人监不受字[2019]1号)不服,请求确认作出该告知书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予以依法受理。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19年5月14日向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其对被投诉单位惠州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公司”)欠缴社保一事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监察大队以被投诉单位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和申请人已申请劳动仲裁为由于2019年5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认为:第一,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依法不涉及补缴社保,劳动仲裁依法不受理补缴社保相关内容。第二,申请人的工作地是在株洲市天元区金座,即被投诉单位全资子公司株洲市妙妙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工作地在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有管辖权。

被申请人称,第一,监察大队所作不予受理告知书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惠州公司的投诉,应由该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监察大队受理,不应由株洲市天元区监察大队受理。第二,监察大队所作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合法。监察大队接到投诉之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与惠州公司进行了沟通与协商,但申请人不予配合。

经审查查明:穆帅婷于2019年5月14日向监察大队投诉关于惠州公司欠缴社保,监察大队于2019年5月22日对申请人以监察大队名义以申请人与惠州公司之间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且不属于监察大队管辖范围为由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告知书》(株高劳人监不受字[2019]1号)。另查明穆帅婷于2017年6月30日与惠州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其辞职之前系该公司员工。虽惠州公司注册地在惠州但申请人实际在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株洲市妙妙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地点在株洲市天元区。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告知书(株高劳人监不受字[2019]1号)、惠州市卡通文虎传播有限公司及株洲市妙妙文化猫文化传播邮箱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穆帅婷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0月11日上班打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监察大队系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组织,监察大队不属于行政机关,系事业单位,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应将监察大队列为被申请人,应将其隶属的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本案被申请人。

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申请人工作地点在株洲市天元区,应属于株洲市天元区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监察大队以申请人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以及惠州公司不在天元区注册,不属于监察大队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劳动监察大队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告知书》(株高劳人监不受字[2019]1号)违法,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