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0)株天政复字第24号
申请人:湖南香农寨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天市监行处字(2020)第17号)不服,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于2020年10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销对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