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1号
申请人:潘某,女,住湖南省株洲市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430203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对申请人名下的房屋 XXXXXXXXXXXX停工告知书以及当日实施破坏性强制拆除两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1月2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一)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下属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停工告知书及实施破坏性强制拆除两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 要求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建设材料费及服务费41866.52元、精神损失赔偿1元,共计41867.52元。
(三) 责令相关负责人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 1.2020年12月3日上午10时52分,被申请人下属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涉案封闭阳台存在民事权属争议的情况下,未告知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代签名的方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停工告知书。 2.同日下午3时许,执法大队未出示任何执法依据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对申请人一大间的封闭阳台进行破坏性拆除。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做出的停工告知书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 2.被申请人制止申请人建设XXXXXXXXXXXX封闭阳台护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11月23日市场热线接到有关XXX小区物业公司反映:湘水湾洋房21栋业主准备将玻璃拖进小区自建房屋,在街道违治中队到达现场后,明确告知涉及违章建筑。
另查明,12月3日,被申请人下属街道办接到举报,申请人正在搭建涉案洋房封闭阳台护栏。10点左右到达现场得知申请人一直未取得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被申请人下属街道办送达停工告知书并劝告申请人应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的审批后方可继续实施建设行为。同日12时,被申请人下属街道办治违中队再次接到物业投诉,申请人执意继续建设,发生肢体冲突,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被申请人在民警的配合下,对未完工的钢架棚进行了拆卸,防止脱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伤。对申请人已经搭建完成的违法墙体并未实施强制性拆除行为。
上述事实有停工告知书复印件,拆除视频截图,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XXXXXXXXXXXX违章建筑拆除的情况说明,封阳台发票,湘水湾小区阳台封闭施工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 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