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2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市监行处字(2020)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要求撤销该文书,于2021年1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销对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2021年4月23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