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4号
申请人:黄某泉,男,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
地址: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X。
申请人:黄某玉,男,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
地址: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下属征地拆迁部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3月1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下属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指挥部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浅塘学校40#及40-1#的面积和补偿款数额,2021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回复40#及40-1#未算账。该两处地块实际已经拆除,不可能存在未算账的情况,故申请人对信息公开回复不服。
被申请人称:黄某泉、黄某玉申请复议的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不成。浅塘小学虽被拆除但到目前为止没有算账和补偿是事实。株洲市土地征用等政府职能部门还没有就东方驿境普通商品房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应安置人员与房屋产权鉴定算账榜(第一批次)所涉浅塘小学组织产权人浅塘社区算账,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有关部门拨付浅塘小学被征收款。且东方驿境普通商品房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应安置人员与房屋产权鉴定算账榜(第一批次)系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月15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开浅塘学校40#及40-1#的面积和补偿款数额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对申请人申请的浅塘学校40#及40-1#两地块算账信息公开的请求进行了回复。
以上事实有黄某泉、黄某玉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栗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指挥部作出的《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不完整。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包含两个事项,一是请求公开浅塘学校40#及40-1#地块的面积;二是请求公开两地块的补偿款数额。被申请人仅就补浅塘学校40#及40-1#地块补偿款没有算账的事实作出的回复。此外,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主体却是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拆迁指挥部,系回复主体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20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6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