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6号
申请人:薛某某男身份证号:140882XXXXXXXXXXXX。
住址:山西省河津市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
地址: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举报的事项作出的《举报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1年5月1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自行提交行政复议撤销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1年6月25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