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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年第1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11

申请人:谭某夏,男,汉族,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住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马家河街道办事未予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于202162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公开复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518EMS 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申请人公开决定强拆谭某夏户房屋的会议纪要。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可以不予公开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1518日以EMS 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519日邮寄由马家河办事处门卫室签收。至2021621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未予以申请人任何回复。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单、快递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之后未当场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也未在20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告知申请人延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 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