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复字 [8] 号
申请人:姓名 王某林 62岁 男 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群丰镇人民政府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南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张贴的《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白莲社区)门店、企业公示第三榜第四批(修正榜)》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群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 《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白莲社区)门店、企业公示第三榜第四批(修正榜)》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 6 月 3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