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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年第13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13

申请人:黄某泉,男,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

住址: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x

申请人:黄某玉,男,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

住址: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x

申请人:胡某根,男,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

住址: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刘真,栗雨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于20216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7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于20216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及株洲县国土局历史性的原件证明学校办理了国土资源证,并非违章建筑,故申请人对信息公开回复不服,请求重新回复浅塘学校的面积。

被申请人称:黄某泉、黄某玉、胡某根申请复议的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根据《东方驿境普通商品房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应安置人员与房屋产权鉴定算账榜(第一批次)》公示,浅塘学校40#占地面积544.54m2,建筑面积981.04m2,合法面积0m2,违补面积0m2,违拆占地面积544.54m2,违拆建筑面积981.04m240-1#没有实际测量面积。浅塘小学虽被拆除但到目前为止没有算账和补偿是事实,且东方驿境普通商品房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应安置人员与房屋产权鉴定算账榜(第一批次)系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称该处无浅塘学校算账及权属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11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浅塘学校40#40-1#的土地面积和补偿款数额,2021115日,被申请认针对申请事项作出了信息公开回复,后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于20213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611日复议审查终结,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20216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的答复,浅塘学校40#占地面积544.54m2,建筑面积981.04m2,该地块并未进行算账,也未发放任何征地补偿款。40-1#并未实际测量面积。经查,浅塘社区范围内东方驿境项目中浅塘老村部在房屋调查中编号为40#。社区向国土部门调出了该房屋产权证,经比照发现产权证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社区按证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将房屋砌满,编号为40-1#。因被人举报社区,纪委查实对相关人员给与了处分。故实际测量前已经房屋被拆除。故职能部门并未对40-1#进行实际测量。相关部门未就40#40-1#与社区进行算账,社区也没有收到浅塘学校的任何补偿款。

以上事实有《株洲县国家、集体、单位山林所有权存根》(县政山林第NO.000432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登记卡》、《栗雨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后,并未查询到浅塘学校40#的算账信息,也未发现对40-1#实际测量及算账的信息,被申请人据实告知了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