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株天复字9号
申请人:张某凤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
申请人不服于被申请人对其作出扣留驾驶证,扣除12分的处罚的决定于2021年6月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自行提交行政复议撤销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1年7月27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