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复字第32号
申请人: 谭某夏 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住址: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泉源社区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向峰,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所称“答复人并不是拆除申请人违法建筑行为的法定及实际的执行机关”不服,确认被申请人是实际强制拆除申请人合法房屋的执行机关,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中称“不是拆除建筑的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监督申请,其本质是一种信访申诉行为。其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11 月4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