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23号
申请人:蒋某为 男身份证号:360111xxxxxxxxxxxx。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
地址: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1年7月1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自行提交行政复议撤销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28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