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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年第1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18号

申请人:谭某夏,男,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其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未予以答复的行为,于2021年7月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决定强拆谭某夏户房屋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据。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仍未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公开决定强拆谭某夏户房屋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申请表后,依法进行了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1年6月16日向申请人谭某夏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书面答复,并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决定强拆谭某夏户房屋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申请表后,于2021年6月16日向申请人谭某夏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书面答复,答复中称“已转办之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处,并将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回复附后”。被申请人将所有材料以邮寄方式(ems快递单号:1063724092434)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162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快递底单两份、物流信息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说明》及《天元区启动二级拆除行动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未列明附件材料的组成及数量,未有证据指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决定强拆谭某夏户房屋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据。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答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局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谭某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