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17号
申请人:谭某夏,男,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其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未予以答复的行为,于2021年7月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自行提交行政复议撤销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28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