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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年第2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决字第20号

申请人:刘某莲,女,身份证号:450322xxxxxxxxxxxx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

地址: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向其作出的关于株洲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虚假宣传投诉举报的处理回复不服,于2021年7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重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2021年5月25日通过市长信箱向被申请人投诉,称自己在被投诉人株洲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某滋补养生专营”购买了胶原蛋白肽软糖。该涉案产品在标题上宣传“减位、瘦身、燃脂、排油、低脂”并且在页面主图宣传“一粒见效、两天瘦20斤”,在网页参数内宣传该产品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减肥等等信息,涉案产品以普通食品宣称具备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是虚假广告。被申请人答复中告知申请人被投诉的天猫店铺目前无被投诉产品售卖,并提供了检验报告。申请人认为检验报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其虚假宣传无任何关联。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对商家违法违规的事实认定不清晰,不严谨,适用法律不准确,执法结论错误。此外,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可以在多少天内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市长信箱向被申请人投诉,称购买被投诉人株洲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胶原蛋白肽软糖”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涉嫌虚假广告。被申请人对被投诉的天猫店铺“某滋补养生专营店”进行核查,未在该店铺发现被投诉产品“胶原蛋白肽软糖”,未发现违法线索,故对被投诉人对涉案产品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内容无法进行核实。因申请人投诉内容要求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提供被涉案产品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不能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申请人是通过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并非是对被投诉人的产品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该起投诉进行调解,经调解,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平台退款成功,并在2021年6 月15日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形式书面告知被答复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的胶原蛋白肽软糖是普通食品,不具有宣传中快速减肥功能,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在市长热线的投诉举报后,对被投诉的天猫店铺“某滋补养生专营店”进行核查,但因为未在该店铺发现涉案产品。针对申请人提出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投诉人提供了符合GB17399-2016、GB2760-2014、GB2762-2017标准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该投诉进行调解,并在2021年6 月15日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株洲禾睦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申请人提供的网店宣传页面录屏、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投诉的短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某滋补养生专营店出售的涉案产品在其网店页面上的宣传涉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虽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请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进行了调解,并以短信形式回复,但针对申请人投诉虚假广告的请求却未予以正面回复,属于未完全履行行政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予以核查,并将结论于5个工作日内日重新予以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