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25号
申请人:武某花,女,身份证号:430223x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xxxxxxxxxxx。
申请人:彭某,女,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负责人:张伟文。
地址:天元区黄河北路19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区分局作出的第0167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案件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申请人现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9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