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33号
申请人:葛某超,男,身份证号:130636xxxxxxxxxxxx.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琅瑚街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
地址: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举报株洲某商贸有限公司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行为不服,于2021年11月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自行提交行政复议撤销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 15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