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复字第34号
申请人: 谭某夏 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住址: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向峰,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所称“答复人并不是拆除申请人违法建筑行为的法定及实际的执行机关”等内容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确认答复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在法确定期限内,符合程序规定。答复内容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11 月4 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