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29号
申请人:杨某,女,1972年6月3日,身份证号430203xxxxxxxxxxxx,
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47号湘园6栋607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撤销株公天(栗)决字[2021]第06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现因经公安机关调解,申请人现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9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