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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年第14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14

申请人:谭某夏,男,身份证号:430221xx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其于2021518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未予以答复的行为,于20217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518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强拆谭某夏户房屋过程中的强拆证据保存公证文书2、房屋内物品清点制作的《清点财产工作记录》3、《财产清单》4、强拆现场录像视频。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仍未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518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强拆谭文夏户房屋过程中的强拆证据保存公证文书2、房屋内物品清点制作的《清点财产工作记录》3、《财产清单》4、强拆现场录像视频。被申请人于2021519日收到申请表后,依法进行了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21616日向申请人谭某夏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书面答复,并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518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强拆谭某夏户房屋过程中的强拆证据保存公证书2、房屋内物品清点制作的《清点财产工作记录》3、《财产清单》4、强拆现场录像视频。被申请人于2021519日收到申请表后,于2021616日向申请人谭某夏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书面答复附上1、强拆谭某夏户房屋过程中的强拆证据保存公证文书2、房屋内物品清点制作的《清点财产工作记录》3、《财产清单》4、强拆现场录像视频以截图的图片形式公开。所有公开的材料均以邮寄方式(ems快递单号:1063724092434)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162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快递底单两份、物流信息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相关公开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申请人谭某夏要求的公开的是强拆现场录像视频,而被申请人以截图形式公开,并未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责令20日个工作日内重新予以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