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31号
申请人:王某华,男,身份证号:4302191974XXXXXXXX
住址:湖南省醴陵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身份证号:4302191980XXXXXXXX。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负责人:黄团结。
地址:天元区黄河北路19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于2021年9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株公天(嵩)强戒决字[2021]第005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9月17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经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11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