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27号
申请人: 黄某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2211960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负责人:黄团结,该局局长。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9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天(栗)行终止决〔2021〕第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9月2日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请求:撤销株公天(栗)行终止决〔2021〕第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对案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在2020年9月1日就浅塘小区打架案报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株公天(栗)行终止决〔2021〕第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受理报案后,因事发地无监控视频,于2020年9月1日对相关当事人文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进行询问谈话。2020年9月9日对申请人黄某云进行询问谈话,2020年9月11日对黄某某进行询问谈话,经查,申请人黄某云与黄某某因征地拆迁款问题与天元区浅塘社区社区书记黄某某在办公室发生口角与争执,后申请人黄某某退出办公室时摔倒在地,被玻璃渣划伤。2020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黄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为轻微伤。2021年2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合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有违法事实发生,对该案件终止调查。被申请人曾多次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均无果。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黄某某送达了《终止调查决定书》。2021年5月25日联合栗雨街道办司法再度组织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配偶文某某关于反映申请人被人殴打的报案,并对该案件进行调查。2020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委托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2020年9月27日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的伤情作出鉴定结果,系轻微伤。2021年2月2日被申请人认为该案件没有违法事实,对案件终止调查。2021年4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终止调查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株公天(栗)接回〔2021〕5902号《接报案回执》、株公天(栗)行终止决〔2021〕第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湘株)公(刑)鉴(法临)字〔2021〕492号《鉴定书》、株天栗人调(2021)16号《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在2021年4月已经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天(栗)行终止决〔2021〕第0008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至申请人2021年9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时,已经超过法定复议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1年 11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