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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年35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35

 

申请人:王某某,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办事处南塘社区八斗组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正根,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决字2021116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不服,于2021111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未在申请人建房之时或涉及征地之前告知申请人及时纠正制止建房,程序上违法;决定书认定的违章违法建筑与生活设施紧紧相连,缺一不可,被申请人粗糙认定违法,严重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南塘社区八斗组建设二处房屋,二栋二层,部分一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795.5m2且至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申请人所建的违法建筑一直延续存在,应当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株天限拆告字2021116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送达,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某某系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南塘社区八斗组居民。申请人在马家河乡南塘村八斗组有一处建筑面积约为795.5m2的房屋2021118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现场调查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后,对申请人作出株天限拆告字2021116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20211115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株天限拆决字2021116《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上述事实株天限拆告字2021116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株天限拆决字2021116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株县21B集建(96)字第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依法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调查处理时,应对照同时期编订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来衡量该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但未能在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提供申请人建房时该宗地是否属于规划范围的证据,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株天决字2021116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