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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年第3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36

 

申请人:某某,女,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塘工区。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赵,男,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塘工区。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正根 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株天强决字202149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拆除行为不服,于2021112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19991022申请人在队长易某某的见证下,同工区村民肖某某夫妇处购买了涉案房屋,占地171㎡,具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郊集建(89)字第BII-1024号),由于申请人家庭人口多,经批准,于2003年对房屋进行了续建。202110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株天强决字202149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于20211119在申请人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造成屋内财物损失。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新塘社区5队,建设一栋二层砖混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1163.02m2。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调查笔录后,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作出株天强决字(2021)49号《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送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易某某及其子赵某均系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新塘工队队员。1999年申请人易某某的丈夫赵某建与已故某某的女婿文某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新塘社区5队的四间房屋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权利人系肖思坚面积为171m2后赵某建与易某某将房屋扩建至总建筑面积1163.02m2202191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株天限拆告字(2021)第49号《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2021918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021108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限拆公字(2021)第49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202110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株天强决字(2021)第49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同日送达,并于20211119上午7点至9点间,在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案涉房屋拆除。

另查明2012627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批准文号为(2010)政国土字第803号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单位为天元区新塘管理处。201282日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面积43.912公顷,其中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建设涉案房屋。

上述事实有郊集建(89)字第BII-102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契》、《株洲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6)、株天限拆公字(2021)第49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株天强决字2021)第49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依法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调查处理时,应先明确涉案房屋建成时间,再对照同时期编订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来衡量该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但未能在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提供申请人涉案房屋建成时间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该宗地是否属于规划范围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同时,涉案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征地范围,进入了征收程序,即使涉案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应当遵循法定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程序,而不能以违法建筑为由进行强制拆除。被申请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由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案涉房屋进行两次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亦应当予以撤销。

针对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要求赔偿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本案中,二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并未明确赔偿数额,属于赔偿请求不明确的情形。经过本机关释明,要求其列明具体损失内容、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当事人仍未确定具体数额。鉴于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申请人可另行向赔偿义务机关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的株天强决字(2021)第49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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