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2021〕株天政复字第37号
申请人:江某某 男 身份证号:440XXXXXXXXXX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祥景花园景运街73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
地址: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请求被申请人对该案重新处理,并对购买商品退款退货及赔偿500元。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自行提交行政复议撤销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1年12月20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