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株天政复字41号
申请人:张某某,性别: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 430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建宁翰府。
被申请人:株洲市交警支队天元区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交警支队天元区大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请求4302111501289450号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 12月13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现因经交警部门调解,申请 人现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