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2号
申请人:毛某,性别:男,2000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20XXXXXXXXXXXXXXX,联系地址:湖北武汉洪山区洪山街道板桥新村27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12月3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现因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申请人现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2年2月7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