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8号
申请人:谭某某,女,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东湖工区十四队。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市韶山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2年3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株天资公开告知(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2008年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栗雨工业园征地拆迁项目中申请人一户人口及房屋的所有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发放领取记录以及补偿款收款银行账号等政府信息。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以该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范围为由拒绝公开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处设土地征用安置中心天元分中心等组织机构,其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报批资料的组织和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土地征用安置中心天元分中心负责起草《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以及负责征地拆迁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等职能。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系被申请人制作与保存,属于其应当公开的范围。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申请公开关于2008年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栗雨工业园征地拆迁项目中申请人户和67#、67-1#、67-2#三栋房屋的所有的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发放领取记录以及补偿款收款银行账号。经调查核实,2008年栗雨工业园二期194亩工业用地项目征拆项目与拆迁户协商补偿、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等工作由该项目的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被申请人并未参与。经检索,被申请人处也未就申请事项予以保存,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依法告知被申请人获取信息途径,充分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5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2008年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栗雨工业园征地拆迁项目中申请人户和67#、67-1#、67-2#三栋房屋的所有的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发放领取记录以及补偿款收款银行账号等信息。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进行了查询。经调查2008年栗雨工业园二期194亩工业用地项目征拆项目系该项目的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与拆迁户协商补偿、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等工作。经检索,被申请人处也未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关资料予以保存。2022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作出了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的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
另查明,株洲市土地征用处天元征地拆迁所于2019年更名为株洲市土地征用安置中心天元分中心,成立于2009年12月,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的房屋位于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范围。
以上事实有株天资公开告知〔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档案系统检索视频、EMS快递单及快递信息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中,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不属于被申请行政机关制作与保存,被申请行政机关应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以证明其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后查明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由栗雨工业园二期194亩工业用地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制作,且经检索,被申请人处并未保存该项目资料。被申请人亦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了申请人可向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申请,并附上联系方式。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