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22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东湖工区十四队05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株洲市高科总部壹号B座404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2年3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株天政务公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月5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材料,要求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公开关于2008年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栗雨工业园征地拆迁项目张海兵一户人口及房屋的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以该信息不由其制作也未保存为由拒绝公开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系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5日申请人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张海兵一户(67#、67-1#、67-2#三栋房屋)的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后,依法进行了审核,于2022年1月24日对被答复人张海兵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2) 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书面答复并以邮寄方式向被答复人张海兵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5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2008年栗雨工业园征拆项目中张海兵一户(67#、67-1#、67-2#三栋房屋)的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申请人收到后,依法进行了查询及检索。经查询及检索,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关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也未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关资料予以保存。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2) 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
以上事实有天政务公复(202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提供检索“张海兵”政务公开资料的请示、株洲市档案馆关于检索“张海兵”政务公开资料的复函、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检索“张海兵”政务公开资料的复函、EMS快递单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1月24日作出株天政务公复(2022) 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符合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进行了查询及检索。经查询及检索,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关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也未就该事项相关资料予以保存。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株天政务公复(2022) 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 年6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