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复字第25号
申请人: 汪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碎米组15号。
申请人:罗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碎米组15号。
申请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431XX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碎米组18号。
申请人: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金龙社区碎米组18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素,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的株天资信发〔2022〕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请求删除意见书中引用的《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内容更正为《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办法》(株政发〔2022〕6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2年4月29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