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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第2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29

      

申请人:邓XX,男,身份证号码:43021119720818XXXX,住址:天元区黄河南路康馨家园6-902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局,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高科总部壹号B404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政务公复(202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253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对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回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19426日,康馨佳园小区在区物业管理处的业务指导下,泰山路街道事处牵头,大岭社区居委会全程参与召开了康馨家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并成立了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共有成员13人,分别由街道、社区、友谊、旭洲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易伟洪同志担任。202064日选举完成了首届业委会成员。《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康馨佳园的两个开发商株洲市友谊房产公司、株洲市旭洲房产公司应当按康馨家园住户2340户,每户30元的标准,向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交存70020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但至今未见该款项的收缴和使用明细信息在小区内张榜公布。申请人认为泰山办事处具有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收缴和使用明细法定的职责范围公务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2515日,申请人在网上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请求天元区政府督促泰山办事处何玲宁主任履行职责,依法公开首届业主大会专项经费收缴、使用明细情况!2022 52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2 ) 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株洲市天元区康馨家园小区业主。20225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天元区政府督促泰山办事处何玲宁主任履行职责,依法公开首届业主大会专项经费收缴、使用明细情况。2022 52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2 ) 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并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2022527日,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株天政务公复(202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EMS邮政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天元区行政审批局具有公开天元区人民政府本级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求天元区政府督促泰山办事处何玲宁主任履行职责,依法公开首届业主大会专项经费收缴、使用明细情况。其申请内容不属于天元区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事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称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政务公复(202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 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