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第34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34

 

    申请人:吴XX,男,身份证号码:41282520001108XXXX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学院邮电所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为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吴泽生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进行答复,于2022年6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428其向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寄挂号信形式投诉举报天元区水山美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该信件于2022年4月30日被签收。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其发送短信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提供证据后,截止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答复是否对举报事项立案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存在明显不当,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430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并予以受理。经过执法人员通过拼多多平台查询,未发现被举报产品销售。故于2022年5月12日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并将按照电话调解方式进行调解,同时通知申请人补充证据。2022年5月14日,申请人提供了产品实物照片及在拼多多平台的下单信息截图,但未能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经调查,被举报人天元区水山美食品店为集群注册,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无法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联系被举报人。因不能组织双方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并向申请人邮箱反馈处理情况。但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只向申请人反馈了投诉调解结果,未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当事人。将对当事人重新进行告知。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信件形式投诉举报天元区水山美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2022年4月30日,记录显示被签收。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受理其投诉并要求补充证据。2022年5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商品实物照片及订单截图。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邮件,告知其投诉的商家属集群注册,注册地无实体店铺,且投诉商品已下架,建议其通过购买平台退款维权或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上述事实有举报信、订单截图、实物图、EMS邮件签收截图、短信记录截图、邮件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结果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结果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年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