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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第3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39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厂口组08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所地:株洲市高科总部壹号B座404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2年7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株天政务公复(202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经审批,决定延期30日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材料,要求公开对申请人的房屋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回复为:就该地块无该征收项目的具体信息。申请人为提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适格主体,该地块确实存在征收,若该上述信息不由被申请人所制作保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可能由哪个部门制作保存,并提供相应的地址和电话。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书面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对申请人的房屋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审核,于2022年5月16日对被答复人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2)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书面答复并以邮寄方式向被答复人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1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对申请人的房屋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依法向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天元区档案馆进行了查询及检索。经查询及检索,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关信息并非上述两单位制作,亦未对该事项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存。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2) 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

另查明,本案案涉项目为上海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醴陵至娄底段扩容工程项目(株洲市天元区段)。在该项目实施征地拆迁用地报批的阶段,相关征拆部门开展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相关征拆部门根据经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村民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发布《醴娄高速扩容(天元区段)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房屋产权信息公示》(第三榜)及《醴娄高速扩容(天元区段)项目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信息公示》(第三榜)。2021年12月8日,征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及三榜公示结果,予以计算了申请人的各项补偿,且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即已领取了补偿款项,并在《天元区征地拆迁补偿存单领取表》上签名加按手印。

再查明,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其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确定株洲市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为天元区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上海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醴陵至娄底段扩容工程项目(株洲市天元区段)未完成的征地拆迁工作已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负责。

以上事实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土地公告》、《房屋调查表》、《天元区征地拆迁补偿存单领取表》、株天政务公复(2022) 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提供检索“刘某某”政务公开资料的函、株洲市天元区档案馆关于检索“刘某某”政务公开资料的复函、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检索“刘某某”政务公开资料的复函、EMS快递单及物流信息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一)、(四)、(五)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天元区档案馆查询检索,但未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进行查询检索,被申请人并未尽到全面检索义务,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答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政务公复(2022) 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刘艳球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 年10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