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42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厂口组08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所地:株洲市高科总部壹号B座404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2年7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株天政务公复(202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经审批,决定延期30日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材料,要求公开关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厂口组08号地块的项目安置房的建设位置、安置房建设情况(期房或现房)、过渡期限、资金来源。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回复为:就该地块无该征收项目的具体信息。申请人为提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适格主体,该地块确实存在征收,若该上述信息不由被申请人所制作保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可能由哪个部门制作保存,并提供相应的地址和电话。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书面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关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厂口组08号地块的项目安置房的建设位置、安置房建设情况(期房或现房)、过渡期限、资金来源。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审核,于2022年5月16日对被答复人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书面答复并以邮寄方式向被答复人送达,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1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关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厂口组08号地块的项目安置房的建设位置、安置房建设情况(期房或现房)、过渡期限、资金来源。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依法向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天元区档案馆进行了查询及检索。经查询及检索,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关信息并非上述两单位制作,亦未对该事项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存。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株天政务公复(2022) 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
另查明,本案案涉项目为上海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醴陵至娄底段扩容工程项目(株洲市天元区段)。2020年5月1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该项目《拟征收土地公告》[株政拟征(2020)015号]。2020年5月2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该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株政拟征案(2020)07号]。2021年12月7日,株洲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醴娄高速(天元段)安置方式的公告》,明确了该项目采取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2021年12月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株政征(2021)056号],并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予以张贴公示。
以上事实有《拟征收土地公告》[株政拟征(2020)015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株政拟征案(2020)07号]、《关于调整醴娄高速(天元段)安置方式的公告》、株天政务公复(2022) 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株洲市天元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提供检索“刘某某”政务公开资料的函、株洲市天元区档案馆关于检索“刘某某”政务公开资料的复函、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检索“刘某某”政务公开资料的复函、EMS快递单及物流信息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案涉项目的土地征收公告确定采取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宅基地上房屋由被征收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建设,故不存在“项目安置房的位置、建设情况(期房或现房)、过渡期限、资金来源”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政务公复(2022) 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 年10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