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47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晨龙家园。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申请人投诉的不予立案反馈》不服,于2022年7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调解,现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2年10月12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