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54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XXX,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苑六栋一单元1004。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 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回复其投诉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8月16日 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本机关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于2022年11月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天元区漫罗蒂百货商行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并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其在2022年4月29日签收申请人寄出的投诉信。2022年4月 30日至5月4日为国家法定的五一劳动节假日,2022年5月7日为调休工作日,5月8日为正常周末。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自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12日为规定的7 个工作日。2022年5月12日 11时56分,被申请人通过协同通信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所提供的手机号码 (13557324342 )发送了告知其已受理投诉的短信,具体内容为:“你向我局寄送的投诉天元区听来发电子商务店、天元区漫罗蒂百货商行、湖南省株洲市炯含百货商行3份投诉信我局已经收悉,对于你投诉的天元区听来发电子商务店发货与购买商品不符投诉,因你已经通过平台申请退款,我局不予受理。对于天元区漫罗蒂百货商行、湖南省株洲市炯含百货商行投诉我局已经受理,特此告知。(请向我局邮箱 zzsssl2315@163.com发送你本人身份证明)[湖南省株洲市天 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在法定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了对投诉内容予以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天元区漫罗蒂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漫罗蒂Manroti店铺购买了水蜜桃起泡酒,价格为11.9元,订单编号220422-234283344653264。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天元区漫罗蒂百货商行发布虚假广告。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信件。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投诉的决定,并于同日 11时56分通过协同通信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号码13557324342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信、通讯记录查看器截图、购买商品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通过协同通信短信平台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