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55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6XXXXXXXXXXXXXXXXX,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苑六栋一单元1004。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 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回复其投诉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8月16日 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本机关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于2022年11月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天元区听来发电子商务店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并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其在2022年4月29日签收申请人寄出的投诉信。2022年4月 30日至5月4日为国家法定的五一劳动节假日,2022年5月7日为调休工作日,5月8日为正常周末。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自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12日为规定的7 个工作日。2022年5月12日 11时56分,被申请人通过协同通信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所提供的手机号码 (13557324342 )发送了告知其已受理投诉的短信,具体内容为:“你向我局寄送的投诉天元区听来发电子商务店、天元区漫罗蒂百货商行、湖南省株洲市炯含百货商行3份投诉信我局已经收悉,对于你投诉的天元区听来发电子商务店发货与购买商品不符投诉,因你已经通过平台申请退款,我局不予受理。对于天元区漫罗蒂百货商行、湖南省株洲市炯含百货商行投诉我局已经受理,特此告知。(请向我局邮箱 zzsssl2315@163.com发送你本人身份证明)[湖南省株洲市天 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在法定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了对投诉内容予以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天元区听来发电子商务店开设于拼多多的所罗门食品店铺购买了180g纯牛奶一袋,价格为10元,订单编号220424-255108105840506。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天元区听来发电子商务店发布虚假广告。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信件。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投诉的决定,并于同日 11时56分通过协同通信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号码13557324342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信、通讯记录查看器截图、购买商品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包括:“(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不属于前述六种情形之一,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应当予以受理,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情况进行核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仅凭申请人已通过平台申请退款,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