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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第57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57      

 

申请人:韦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时代倾城一期12栋3单元2803。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 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12315平台上向其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服(案件编号1430211002022052528871745),于2022年8月2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案件处理结果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书面答复。本机关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株洲市突发新冠疫情,主城区实行静默管理,于2022年11月2日中止审理复议案件,2022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复议案件。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天元区呆小妞零食商行”开设的店铺“呆小妞零食铺”,支付花费22. 9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胡婆婆鶴鹑蛋五香味盐煽味散装网红即食无壳卤蛋熟食卤味零食小吃”-五香味 -250g(9包)-卤蛋2件,订单编号:2605363707649608803,到货发现商品存在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 标识、等多种问题;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2022525日,申请人以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实名举报《天元区呆小妞零食商行》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卤蛋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2022530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立案的回复。20226月21日反馈,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被举报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査验义务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举报淘宝平台“天元区呆小妞零食商行”开设的店铺“呆小妞零食铺”售卖的商品存在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识、商家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等多种问题。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被举报人“天元区呆小妞零食商行”依法进行了核查。经查,被举报人(名称:天元区呆小妞零食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7AL7LQ9U,经营者:王灿)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食品经营资质。被举报人同时出示了制作的进货台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食品供货商长沙市雨花区米多福贸易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进货台帐复印件,生产商四川省胡婆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三方检测机构四川省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时, 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其他批次涉盐煽味案食品的外包装上附有厂家张贴的散装食品合格证。被举报人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6月17日将线索核查处置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提出的举报线索,并无实际证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对不予立案决定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30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天元区呆小妞零食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呆小妞零食铺”购买了“胡婆婆鶴鹑蛋五香味”散装卤蛋2件,价格为22. 99元,订单编号:2605363707649608803。申请人收到货后,于 2022年5月25日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案涉商品无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志。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12315”平台误操作,向申请人作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的回复。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2022年6月10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延长线索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经核查,被举报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食品经营资质,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所购买的“胡婆婆鶴鹑蛋五香味”散装卤蛋亦在记录台账之内。2022年6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米多福贸易商行销售单、食品进货销售台账、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检测报告、散装食品合格证、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核查,调取了被举报人的相关证照、案涉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以及留存的案涉商品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及案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认定被举报人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另线索核查期间,被申请人在从举报平台获取资料时误操作向申请人作出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的回复,因核查工作仍未结束,平台操作亦不可逆转,虽存在工作瑕疵,但并不影响被申请人核查事实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置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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