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4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48号     

 

申请人:崔某,男,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 住址:甘肃省天水市清水镇香港路丰盛佳苑。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 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作出的《关于投诉和举报天元区锦富本百货商行销售的产品:食用硝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答复》不服,于2022年8月1日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回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7月8日,其向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 平台投诉(编号:1430211002022070862243952 )和举报(编号: 1430211002022070866567617 )“天元区锦富本百货商行销售的产品“食用硝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一事。后经查询,该产品执行标准为:GB26687,标明该品为复配食品添加剂。而根据GB26687其中5.1.i条注明: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标签上标明“零”字样,否则无法进入市场销售与餐饮环节使用。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申请人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所以涉案产品违反相关条例,误导欺骗消费者。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关于投诉和举报天元区锦富本百货商行销售的产品“食用硝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商城购买商品后,以商家销售标签不符合规范的食品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天元区锦富本百货商行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天元区锦富本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BNERFR4C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1) 201-56-120133080核准日期2022-05-18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对于申人的投诉终止调解。同时,因无法对当事人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存在调查相关物证的实际困难,因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情形的条件,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以上处理结果于2022年7月11日反馈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天元区锦富本百货商行的店铺购买了2件食用硝盐,共计金额21.54元2022年7月8日,申请人在12315 平台投诉和举报“天元区锦富本百货商行”销售的食用硝盐应执行《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而未注明“零”字样。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指派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的注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经营场所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亦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

另查明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将天元区锦富本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状态。

以上事实有抖音商城商品信息食用硝盐商品照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盛世千禧工业中心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 5.1.i规定: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字样。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食用硝盐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相关规定,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应在标签上标明“零”字样,但该产品未标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查,因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无法联系,调查取证困难,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但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提供的相关证据, 可初步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且违反该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应当立案却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