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49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XXX,住址:天元区黄河南路康馨家园6-902。
被申请人: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顺,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办事处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于2022年8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并督促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同时对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1、泰山街道办监督把关不严,导致惠洁物业以分公司形式分包,前期物业馨佳园前期物业没有承接查验资料,没有在五年质保期之内及时督促开发商及前期物业入住50%的时候成立业委会,物业服务不到位。2、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期间,对业委会候选人审核不严,筹备活动资金未落实,活动管理混乱。3、2020年10月,对新的物业公司招标监督指导不到位,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由业委会违规直接决定重新选聘为康馨佳园的物业公司。4、对小区的业委会日常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导致业委会工作一无各项制度,二无每月例会、年度业主大会,三不回应反馈小区业主意见,四不对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5、对房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监督指导不力,导致房地产商在没有完成规划的南门道路的情况下就提前竣工交房;物业公司同样管理区域范围不全,遗漏小区南门道路管理;在没有充分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推行人车分流,导致小区内部停车管理混乱,南北门入口道路管理混乱。6、不履行执法职权,惘顾业主的诉求拒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至今尚未整改。7、针对小区业主实名举报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的问题不全面调查。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康馨家园业主反映后,作为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对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恵洁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进而对康馨家园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判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其作出履职行为相关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指导监督的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2 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