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50号
申请人:贺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联系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西站响塘集贸市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株(天)城行先保字[2022]第206202号不服,于2022年8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现因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2年8月11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