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51号
申请人:王某,男,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锦华街道明珠花园。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予以回复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8月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不处理不回复的行为违法。经调解,现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2年8月30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