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53号
申请人:金某,男,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美的城蓝溪谷。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
申请人不服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211290048760号,于2022年8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现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特此通知。
2022年9月28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