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66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企业名称为湖南省株洲市琅肯百货商行的店铺购买了商品,认为该商家违反法律捏造事实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发布了虚假广告。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对湖南省株洲市琅肯百货商行的举报后,依法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商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将湖南省株洲市琅肯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存在调查的实际困难并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另,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函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责令拼多多平台关停被投诉人店铺。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店铺名为豫见安安优选食品,企业名称为湖南省株洲市琅肯百货商行)以9.51元的价格够得商品名为“厚道仁脱油花生米休闲零食五香味花椒味混装减脂酒鬼花生特价批发”的商品一袋。该商品在网页商品参数中显示为无糖。申请人以该商家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为由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签收。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株洲市驰棱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211MA7N98L08W)的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1)201-5-6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7月27日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将该商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2年12月16日以株天市监协函[2022]6-31号协助函请求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责令拼多多平台关停被投诉人店铺。
上述事实有投诉信、投诉信物流信息截图、拼多多商品页面截图、拼多多商铺页面截图、商品实物照片、订单截图、商品参数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图片、株天市监协函[2022]6-31号协助函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重新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