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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年67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株天政复字第67

 

    申请人某某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该局局长。

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9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2714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企业名称为株洲市驰棱百货商行的店铺购买了商品,认为该商家违反法律捏造事实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发布了虚假广告。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于2022723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对株洲市驰棱百货商行的举报后,依法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商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因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2728日将株洲市驰棱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存在调查的实际困难并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727日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另,被申请人于20221216日函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责令拼多多平台关停被投诉人店铺。

经审理查明:202271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店铺名为纤体美塑形馆,企业名称为株洲市驰棱百货商行)以17.8元的价格够得商品名为松猫白芸豆咖啡豆魔芋奇亚籽咀嚼片阻糖阻油吃货秘密的商品一瓶。该商品在网页商品参数中显示为无糖。申请人以该商家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为由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723日签收。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株洲市驰棱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211MABNJA2B22)的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1201-5-6-HG-609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727日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728日将该商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21216日以株天市监协函[2022]6-31号协助函请求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责令拼多多平台关停被投诉人店铺。

上述事实有投诉信》、商品实物照片、订单截图、商品参数截图、寄件物流信息、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短信平台信息截图、株天市监协函[2022]6-31号协助函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线索进行重新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线索进行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3